问:
某公司收入分为管道收入和销售自来水收入。售水收入缴纳的是增值税,管道收入缴纳的是营业税,企业购入流量计等设备的进项税能否抵扣?流量计是焊接在主管道上的其中一项设备。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“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入货物”进行进项税转出呢,还是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允许其抵扣?
答:
如果你公司购入的流量计等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,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,则可根据《增值税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抵扣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。但如果购入设备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,则应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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